立院初審 可公布虐殺動物者姓名並罰鍰 

2007-12-06 13:23/中央社記者林怡君台北六日電

 
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「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規定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,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,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。

 

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「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提高虐待動物者的罰鍰,並增加處以影響其名譽的裁罰,也增訂條文對於嚴重虐待動物、宰殺犬或貓,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禁止宰殺的動物,都處以罰鍰。

 

修正第十條條文新增規定,對動物不得有「直接、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,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」,此外也不能在運輸、拍賣、繫留等過程,使用暴力、不當電擊及等方式驅趕動物,或以刀具等傷害性方式標記。還有,對動物不能未經人道昏厥,就予以灌水、吊掛、放血等。

 

另外,修正條文新增規定,對於捕捉動物非經過主管機關許可,不可使用的方式,包括:爆裂物、毒物、電器、腐蝕性物質、麻醉槍以外的其他種類槍械、獸鋏等,否則經主管機關發現,可逕予排除、或拆除並銷毀。

 

對於買賣寵物業者的規定,修正條文也新增明定,買賣寵物來源應該由合法的動物繁殖場或寵物店,以杜絕非法買賣與繁殖寵物。

 

在罰則部分,修正條文規定,故意使動物遭受虐待或傷害,導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喪失或死亡者,以及宰殺犬貓或禁止宰殺動物者,將處十萬元以上,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、名稱或照片。

 

而五年內若再違反兩次以上,將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此外,修正條文也規定,飼主使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騷擾、虐待或傷害,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可以逕行沒入動物,進行緊急救護,而雇主也不能再到公立動物收容所認養動物,更不能經營寵物繁殖、買賣或寄養工作。

 

新聞來源:中央社

 

動保法定虐待動物將公布姓名照片 最高處100萬罰鍰 

2007-12-06 17:36/劉映蘭   

 

以後虐待動物,不但要被罰款而且還要被公布姓名照片!因為屢屢傳出虐待動物事件,立法院今天訂立動物保護法,從嚴懲處虐待動物者,以後虐待動物和傷害動物,甚至使動物死亡,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款,除了提高罰款額度,也將首度公布施虐者的姓名和照片。

 

有鑑於日前令人怵目驚心虐待動物的事件頻傳,不論是寵物或是流浪貓、狗都難逃受虐的命運,立法院六號初審通過「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,對虐待動物祭出重罰,法案中規定,故意虐待或傷害動物,而導致動物的肢體嚴重殘缺或喪失重要器官,甚至死亡,初犯者將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,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如果是累犯,最高可處新台幣一百萬元罰鍰,此外法案中還訂定公布施虐者的姓名和照片。

 

立委田秋堇表示,過去因為虐待動物不受重視,法令中也只視為「微罪」,這樣很有可能施虐者會將對待動物這一套將來也用在人身上。

 

動保法不僅提高虐待動物的罰則,也對鬥雞、鬥狗等盛行於民間的賭博性動物競技予以規範,不論是直接或間接以動物當作賭博性工具,將處五萬元到廿五萬元的罰鍰。

此外,法案中也規定 寵物販賣業者必須經由合法管道取得動物來源,目的是要杜絕非法買賣和繁殖動物。

 

新聞來源:中廣新聞網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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