『食』在有問題!96%寵物食品標示不合格
發佈日期: 2007.11.20
轉貼自:消基會
國人飼養寵物越來越普遍,根據尼爾森今年8月份的調查,台灣有35%的民眾飼養寵物,而每個月因為飼養寵物的平均花費為1,850元。
目前有許多民眾以飼養寵物來取代生兒育女,但是寵物所食用的相關商品,您買的安心嗎?為此,消基會隨機購買寵物所食用的相關商品,檢視其商品標示。
採樣時間與地點
於11月1日~11月10日至全球北區水族寵物精品(中和店)、愛貓園、萊恩寵物美容百貨、御貓園、狗殿BOWWOW、寵物城堡寵物百貨行、黃金貓寵物用品店、King Dog寵物美容用品店、頂好超市(信義店)等9家寵物商店進行採樣。
共計採得25件樣品,包括狗、貓、兔子、老鼠等寵物類食品,分別為:編號1號「無品名」、編號2號「無品名」、編號3號「無品名」、編號4號「無品名」、編號5號「無品名」、編號6號「Minimal Food」、編號7號「DOG TREATS」、編號8號「Nutri Dent」、編號9號、「????? ???????小魚入?」、編號10號「魚乾柴魚」、編號11號「???王國 ?????種」、編號12號「C-4 ???????&???」、編號13號「??太? ????」、編號14號「貓?罐」、編號15號「樂透貓維他」、編號16號「牛皮骨」、編號17號「健犬」、編號18號「Catsin 貓羽」、編號19號「高鈣鮮奶棒」、編號20號「天然潔牙雙色牛奶牛皮骨結AMT-402TMKB」、編號21號「K.C DOG Green Treat」、編號22號「貓大哥」、編號23號「黑鮪魚絲」、編號24號「珍喜鮮魚蝦蟹大餐」、編號25號「乳香潔牙骨2.5」。
調查結果
目前寵物相關商品並無專有的規定,因此本次調查是依據「商品標示法」做為檢視標準。
此次採樣的25件商品,僅編號25號的「乳香潔牙骨2.5」完全符合「商品標示法」,換言之,25件商品中,有24件標示不完全,96%的商品標示不符合規定。
此外,依據商品標示法第八條規定:進口商品在流通進入國內市場時,進口商應依本法規定加中文標示及說明書,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及說明書簡略。但此次採樣的22件樣品(除編號19、23、25號為台灣產),卻有編號6~9號、編號11~18號、以及編號20、24號,共16件原文標示(英文、日文)清楚,中文卻簡略標示,佔64%。
一、25件樣品中,有19件沒有標示原產地,佔76%。
消基會表示,依據「商品標示法」第九條規定: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,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:一、商品名稱。二、生產、製造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及商品原產地。
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編號1~15號、編號17、編號18、編號20號、以及編號22號共19件樣品均未標示產地;編號16號、編號19號及編號23號,雖然中文標籤各標示為泰國和台灣,但包裝袋上卻都是日文字,讓人摸不清楚它到底是台灣產製或日本生產的。
二、25件樣品中,有23件沒有標示生產、製造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,佔92%。
消費者購買商品後,如後續有任何問題要諮詢或申訴,都可藉由商品標示上的電話、地址與業者進行聯繫,但此次的調查,編號1~19號、以及編號21~24號共23件樣品均未標示生產、製造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,資訊的缺漏,對消費權益顯有不利影響。
三、22件樣品中,有17件沒有標示進口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,佔77%。
如商品為進口,消費者很難直接跟國外廠商聯繫,因此商品上需標示進口商、名稱、電話、地址,才能對消費權益有所保障,而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除編號19、23、25產地為台灣,其餘23件樣品為進口商品。而22件進口樣品,編號1~13號均未標示進口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;編號15~18號則是沒有進口商的電話、地址。因此,25件樣品,消基會就標示認為,22件樣品,有17件無標示進口商名稱、電話、地址,佔77%。
四、25件樣品中,有14件沒有標示成份或材料,佔56%。
消費者在選購商品時,可從成分、材料挑選出適合者,尤其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又為寵物的食用商品,但卻有14件沒有標示成份或材料,分別為編號1~14號。
五、25件樣品中,有20件沒有標示製造日期,佔80%。
商品的新鮮程度對消費者是一個重要的選購指標,但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編號1~17號、以及編號19~21號均未標示製造日期;而編號18、22、24號則是以英文標示製造日期。
六、25件樣品中,有12件沒有標示有效日期,佔48%。
有效日期代表的是商品的壽命期,尤其食品的有效日期更是重要標示內容,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編號1~5號、編號7~10號、編號15、16號均未標示有效日期;而編號11、12、14、17、18號則是分別以日文、英文標示有效日期,缺乏中文標示;其中編號6號的「Minimal Food」是以日文賞味期限標示,但是有效期限(2007.05)卻早已過期。
總結
消基會表示,針對此次調查的25件樣品,標示不符合規定者,可依「商品標示法」第十五條: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、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;屆期不改正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。
再者,對於販售不符合商品標示的業者,違反同法第十二條,可依據「商品標示法」第十六條: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,直轄市或縣(市)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、販賣;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,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、販賣。其拒不遵行者,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止陳列、販賣時為止。
消基會指出,目前針對寵物食品安全的規定,僅有「飼料管理辦法」,但此法只規範家畜、家禽、以及水產類動物的食品,而對於民眾常飼養的貓、狗、魚…等寵物,卻完全沒有任何法令規範,而此次抽樣的結果,有96%的寵物類食品不符合商品標示,寵物的安全岌岌可危,就連飼主的消費權益都受到影響!
消基會呼籲,國人有35%的民眾飼養寵物,難道這些飼主及寵物只能自求多福?!主管機關不應再漠視飼主及寵物的權益與安全,應儘速立法,莫讓寵物的安全成為無人重視的黑暗地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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